2023年再生資源綠色回收行業規范
來源: 編輯:admin 時間:2023/07/22
2023年再生資源綠色回收行業規范如下:
1 范圍
本標準法規了再生資源綠色回收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收集要求、運輸與存儲要求、分揀加工要求、無害化處理要求、應急預案、綠色回收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再生資源回收活動及其綠色化評價,不適用于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的回收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無法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網羅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847 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5085.3 危險廢物辨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公司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 12801 加工流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T 13861 生產工序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0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7691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大陸Ⅲ、Ⅳ、Ⅴ階段)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18352.3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我國Ⅲ、Ⅳ階段)
GB 18598 危險廢物燒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通常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 職業壯健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
GB/T 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造型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造型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229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綠色回收 green recycling
依據環保、安全和健康的理念,對再生資源經過高效的回收網絡進行收集,并對收集的物品進行簡單分類、分揀的一種活動。
3.2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 recycled resources recycling enterprise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公司。
4 基本要求
4.1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遵守建設和運營中涉及的節能、無害化、衛生、防疫、安全、規劃等法律、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4.2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公司按照GB/T 24001 和 GB/T 28001 標準相關要求建立公司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壯安全體系,并積極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及職業壯健安全體系的認證工作。
4.3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制定綠色回收實施方案,明確綠色回收目標和可量化指標,并有完善的經營管理章程保障執行。
4.4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應建立相應組織機構,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防護,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綠色回收相關知識的培訓考查,并經偵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4.5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為員工供給有關勞動保護和應急救援方面的培訓,使員工熟悉相關規章規章和操作規程,駕馭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再生資源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6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建立相應綠色回收的探問及獎勵制度,由高層管理者具體負責創辦活動。
4.7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近三年內應無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超標事故。
4.8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建立溯源系統,并利用條代碼、二維碼、互聯網、物聯網等新潮采訪技術記錄相關報導,保證閉環可追溯。
4.9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運營流程應減少土地、水源、能源、各種材料等資源消耗,減少廢料、廢物,節約資源。
4.10 在保證綠色回收再生資源的同時,控制和降低成本。
4.11 作業場所涉及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應當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報警通訊裝置和安全標識。
4.12 應對作業場所中物理或化學有害因素進行風險評價;對涉及生產性粉塵、化學物、高溫、噪聲等有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按照GBZ/T 229的章程進行危害程度分級,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4.13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應嚴酷執行GB/T 12801等國家和地方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
4.14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產生的生活垃圾不應與再生資源生產流程產生的固體廢物融合存放和處置處置,應交由當地垃圾清運系統進行處置處理。
4.15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分區設計和操作,分為加工區、貯存區、辦公區、應急設施區等。各區應有相應的環境管理要求。
4.16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具備真實有效的經營資質,網羅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房屋產權闡明或房屋場地租賃表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講明等,所回收的再生資源應在其經營許可的范圍內。
1 范圍
本標準法規了再生資源綠色回收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收集要求、運輸與存儲要求、分揀加工要求、無害化處理要求、應急預案、綠色回收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再生資源回收活動及其綠色化評價,不適用于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的回收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無法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網羅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847 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5085.3 危險廢物辨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公司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 12801 加工流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T 13861 生產工序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0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7691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大陸Ⅲ、Ⅳ、Ⅴ階段)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18352.3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我國Ⅲ、Ⅳ階段)
GB 18598 危險廢物燒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通常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 職業壯健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
GB/T 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造型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造型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229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綠色回收 green recycling
依據環保、安全和健康的理念,對再生資源經過高效的回收網絡進行收集,并對收集的物品進行簡單分類、分揀的一種活動。
3.2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 recycled resources recycling enterprise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公司。
4 基本要求
4.1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遵守建設和運營中涉及的節能、無害化、衛生、防疫、安全、規劃等法律、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4.2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公司按照GB/T 24001 和 GB/T 28001 標準相關要求建立公司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壯安全體系,并積極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及職業壯健安全體系的認證工作。
4.3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制定綠色回收實施方案,明確綠色回收目標和可量化指標,并有完善的經營管理章程保障執行。
4.4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應建立相應組織機構,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防護,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綠色回收相關知識的培訓考查,并經偵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4.5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為員工供給有關勞動保護和應急救援方面的培訓,使員工熟悉相關規章規章和操作規程,駕馭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再生資源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6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建立相應綠色回收的探問及獎勵制度,由高層管理者具體負責創辦活動。
4.7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近三年內應無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超標事故。
4.8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建立溯源系統,并利用條代碼、二維碼、互聯網、物聯網等新潮采訪技術記錄相關報導,保證閉環可追溯。
4.9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運營流程應減少土地、水源、能源、各種材料等資源消耗,減少廢料、廢物,節約資源。
4.10 在保證綠色回收再生資源的同時,控制和降低成本。
4.11 作業場所涉及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應當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報警通訊裝置和安全標識。
4.12 應對作業場所中物理或化學有害因素進行風險評價;對涉及生產性粉塵、化學物、高溫、噪聲等有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按照GBZ/T 229的章程進行危害程度分級,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4.13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應嚴酷執行GB/T 12801等國家和地方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范。
4.14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產生的生活垃圾不應與再生資源生產流程產生的固體廢物融合存放和處置處置,應交由當地垃圾清運系統進行處置處理。
4.15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分區設計和操作,分為加工區、貯存區、辦公區、應急設施區等。各區應有相應的環境管理要求。
4.16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具備真實有效的經營資質,網羅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房屋產權闡明或房屋場地租賃表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講明等,所回收的再生資源應在其經營許可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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